
配偶握有大量比特幣,離婚恐「一毛都分不到」。英國 2025 年 12 月通過《數位資產財產法》確認其為個人財產,台灣法制仍處研議階段。立法院法制局呼籲借鏡英國立法。Chainalysis 推估台灣年交易額達 550 億美元,虛擬資產總市值約 3.9 兆美元。
近年來虛擬資產市場迅速成長,央行資料顯示,2024 年 9 月總市值約 3.9 兆美元。區塊鏈數據分析公司 Chainalysis 推估,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6 月,台灣交易的虛擬資產價值約 550 億美元。這個數字相當驚人,550 億美元約等於新台幣 1.7 兆元,接近台灣一年中央政府總預算的規模。
這種規模的資產流動顯示虛擬資產已經不是小眾投資工具,而是成為台灣人投資理財及持有財富的重要管道之一。然而,在既有法律規範的適用或執行上仍存在諸多疑義。最直接的問題是:當夫妻離婚進行財產分配時,這些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資產該如何處理?
立法院目前正在推動《民法》親屬編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強化夫妻財產的透明度。未來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有權要求另一方提出「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然而現行法律對於「財產」的定義尚未明確涵蓋虛擬資產,這就產生了一個巨大的法律漏洞。
專家憂心,若修法未釐清財產清冊是否包含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資產,恐成為配偶隱匿財產的新管道。想像一個情境: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累積財富,其中一方將大量資金轉換為比特幣並存放在冷錢包中。離婚時,該方只需不主動揭露,另一方幾乎無法透過傳統財產調查機制發現這些虛擬資產。銀行帳戶、不動產、股票都有公開記錄可查,但比特幣錢包地址卻是匿名的。
更棘手的是,即使發現對方持有虛擬資產,在法律定位不明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有權將其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如果虛擬資產在法律上不被認定為「財產」,那麼即使知道對方持有,也可能無法主張分配權利。這種法律灰色地帶正在成為財產隱匿的溫床。
法制局表示,英國 2025 年 12 月 2 日通過《數位資產財產法》,透過創立「第三類財產」,確認數位資產作為個人財產的法律地位,為數位資產納入信託、遺產規劃及詐欺救濟等相關爭議處理奠定基礎。這是全球在數位資產法制化方面的重要突破。
英國傳統習慣法將個人財產分為「既有動產」及「債權」二類。加密貨幣等數位資產,無法實體持有,且其存在並非依賴法律承認及須透過訴訟主張等特性,難以納入傳統個人財產的二分架構。有鑑於此,英國明文創設「第三類個人財產」作為個人資產的法律地位。
根據英國政府採納並由國會通過的《數位資產財產法》,確認「任何物(包含具數位性或電子性質者),享有與傳統財產權相同的法律保障」。這個立法突破的意義在於,它不是試圖將數位資產硬塞入既有的財產分類,而是承認其獨特性並為其創造新的法律類別。
創設第三類財產:承認數位資產獨特性,不強行套用舊分類
確認法律地位:數位資產享有與傳統財產權相同保障
實務應用基礎:可納入信託、遺產規劃、離婚財產分配等
這種立法模式的好處在於靈活性和前瞻性。當未來出現新型態的數位資產時,不需要重新立法,只要符合「數位性或電子性質」的特徵,就自動適用這套法律框架。這為快速演變的數位資產領域提供了穩定的法律基礎。
對於離婚財產分配而言,英國的立法意味著配偶持有的比特幣、NFT、遊戲虛擬寶物等所有數位資產,都必須如實申報並納入財產分配範圍。隱匿虛擬資產將被視為隱匿傳統財產,面臨相同的法律後果。這種明確的法律定位,有效封堵了財產隱匿的漏洞。
台灣財產權的概念,包括金錢及其他可依金錢計算價值的權利,並得作為信託財產及夫妻財產揭露的標的。虛擬資產被認為是具有相當價值的資產,近期快速成為台灣人投資理財及持有財富的重要工具之一,但在既有法律規範的適用或執行上仍存在諸多疑義。
立法院法制局建議,應參考英國法例,將虛擬資產明確定義為新興財產權,確保在分配婚後資產時,數位財富不再是「法外之地」。這個建議的緊迫性不言而喻。根據 Chainalysis 推估,台灣一年就有 550 億美元的虛擬資產交易量,這意味著可能有相當數量的家庭持有虛擬資產。
在離婚案件中,傳統財產調查機制包括查詢銀行帳戶、調閱不動產登記、查核股票持有等。但這些機制對虛擬資產完全無效。比特幣錢包地址不需要實名登記,交易記錄雖然在區塊鏈上公開,但很難將特定地址與真實身份連結。除非持有者主動揭露,否則幾乎不可能被發現。
更複雜的是虛擬資產的估價問題。即使法律承認其為財產,如何確定其價值?比特幣價格波動劇烈,離婚訴訟可能持續數月甚至數年,期間價格可能大幅變動。應該以提起訴訟時的價格、判決時的價格,還是實際分配時的價格計算?這些技術問題都需要法律明確規範。
此外,虛擬資產的分割執行也是難題。傳統財產可以透過法院強制執行,但如果一方拒絕交出比特幣私鑰,法院幾乎沒有強制手段。不像銀行帳戶可以凍結、不動產可以查封,比特幣的控制權完全掌握在私鑰持有者手中。即使法院判決應分配虛擬資產,執行上仍面臨巨大挑戰。
法制局的建議應該獲得重視。隨著虛擬資產在台灣的持有量持續增長,相關法律爭議只會越來越多。如果法律持續處於灰色地帶,不僅離婚財產分配會出問題,遺產繼承、債務追償、詐欺救濟等領域都會面臨困境。
參考英國的立法經驗,台灣可以採取類似的「第三類財產」模式,明確將虛擬資產納入財產權體系。具體而言,修正《民法》時應明確規定:
明確定義虛擬資產:包括加密貨幣、NFT、遊戲虛擬寶物等具數位性質的財產
納入財產清冊義務: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必須揭露虛擬資產持有情況
建立追查機制:允許法院在必要時要求交易所提供特定用戶的持有記錄
確立估價標準:規範虛擬資產的計價時點與方法
強化執行手段:對拒絕交出私鑰者課予罰則或推定其價值計入分配
550 億美元的年交易額顯示這不是小問題,而是影響眾多家庭的重大議題。當越來越多人將財富配置在虛擬資產時,法律不能繼續裝作看不見。立法的延宕只會造成更多不公平的財產分配結果,侵害配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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