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虽然你们
主张与境外BlockFocus无关,但是完全违背工商登记、股权结构与业务事实: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负责人、业务执行人。行为责任明确,其口头否认与境外 BlockFocus 无关,不具备法律效力。
1. 其作为唯一自然人股东+四职合一控制北京二狗文化,该公司由BlockFocus同一实控人旗下香港二狗科技控股51%,属同一实控体系;
2. 其控制的新腕互映等主体,是BlockFocus在中国大陆唯一业务执行主体,无任何第三方参与;
3. 境内无其他分支机构、无其他负责人,BlockFocus在华业务只能由二狗国内公司负责人负责;
4. 其工商登记用名姓名差异不影响法定责任认定。
综上,依法认定:二狗国内公司负责人是境外BlockFocus在中国大陆的实际负责人、运营控制人与业务执行人,其口头否认无任何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