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近日提醒,台湾加密货币交易获利已依照现行《所得税法》认定为财产交易所得,实质纳入课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台财税字第 11304672340 号函,买卖加密货币所产生的获利可依所得税法征税。截至 2024 年 12 月中旬,国税局已查获加密货币交易短漏报所得约新台币 1.29 亿元。
安永税务服务部营运长林志翔指出,加密货币属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数字资产,虽不具实体形式,也非由中央银行发行,但其交易产生的经济利益,仍应回归现行税制认定。
目前台湾尚未建立专属的加密货币税制,现行规范多以解释函令形式补充,但在现有制度下,相关交易获利已实质纳入课税范围。税务机关正持续强化对虚拟资产的资料掌握与查核能力,包括针对交易所数据与资金流向进行比对追踪。
根据财政部研议的加密货币课税规定,认定方式依虚拟货币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证券性质的虚拟通货:个人或营利事业买卖此类虚拟货币的所得,属「证券交易损益」,依现行证券交易相关规定处理
非证券性质的虚拟通货:成交价减去取得成本后的获利,个人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营利事业则并计其所得额,依法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现行规范中仍有两个主要争议尚待厘清:「何谓非经常性买卖」的定义,以及个别虚拟通货是否具有证券性质的认定标准,是实务申报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核心问题。
根据财政部向立法院提交的书面报告,国税局已将加密货币交易正式列入查核重点,并运用交易所数据与资金流比对等技术手段追查漏报情形。
安永强调,对于营利事业与高资产族群而言,若未正确掌握申报时点或规则,恐面临补税乃至裁罚风险。常见风险点包括:误以为加密货币所得不需申报;混淆证券性质与非证券性质的认定;以及未保存完整交易记录导致成本无法举证。
依据财政部函释,加密货币交易获利已认定为财产交易所得,实质纳入课税范围。目前虽无专属的加密货币税制,但现行《所得税法》已适用,个人未申报可能面临补税及行政裁罚。
主要依据虚拟货币性质而定:具证券性质的虚拟通货,其交易损益依证券交易相关规定处理;非证券性质的虚拟通货,成交价减去成本后的获利,个人并入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则计入所得额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截至 2024 年 12 月中旬,国税局已查获短漏报所得约 1.29 亿元,补征税额与罚款合计约 3403 万元。安永指出,未正确申报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及相应的行政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