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

本文转自:陕西工人报

百事通先生:

我遭遇工伤后,被认定为6级伤残。日前,我向公司递交了辞呈。而公司面对工作了7年4个月的我,却以我系主动辞职为由,拒绝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高  程程

高程程同志: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表明,只要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便是劳动者单方提出,也同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与之对应,在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取决于你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你的情形完全符合相关规定。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即其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正由于你属于六级伤残,所以,虽然是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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