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资产推荐,在“犯罪”与“营业”之间的惊险走钢丝

Techub News

2026年新年伊始,金融监管部门的矛头便指向了虚拟资产领域的意见领袖。这些所谓的"推荐业务从业者"被认定为未申报的虚拟资产业务经营者。市场顿时陷入冰封。因为在YouTube和博客上提供海外交易所注册链接并收取佣金的行为,一夜之间面临最高五年监禁的重罪风险。

问题在于,此项处罚的法律依据并不明确。金融当局将推荐活动解释为《特定金融信息法》(特金法)中的"虚拟资产买卖的中介或斡旋"。其逻辑在于,诱导用户注册交易所并根据用户交易量获取收益的结构,实质上构成了中介业务。考虑到特金法旨在防止洗钱,其意图阻断资金流向处于监管盲区的未申报海外交易所,这固然可以理解。

然而,从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的角度来看,此举令人困惑。特金法所设想的虚拟资产业务经营者,是运营报价窗口、撮合买卖双方订单,即履行"交易所"功能的主体。而推荐业务从业者,仅仅是引导用户进入交易所这个"场所"的"看门人"或"扩音器"。他们既不保管用户资产,也不直接处理买卖订单。

若以房地产市场类比,推荐业务从业者更接近于"楼盘分销代理"或派发传单的兼职人员,而非持牌房地产经纪人。难道能因为兼职人员带来了大量客户,就以"无照房地产经纪人"的罪名处罚他吗?邀请注册(营销)与促成交易(中介)是截然不同的领域。即便存在行政监管的必要性,强行对模糊的法律条款进行扩张解释以扩大刑事处罚的打击范围,也极大可能损害法治的可预测性。如此看来,在明确的许可制度建立之前,推荐业务或许应被视为缺乏处罚依据的"非犯罪"商业活动。

当然,这并非主张对推荐市场的弊端放任不管。部分意见领袖以"保本"、“只涨不跌"等虚假信息为诱饵,将投资者引向高风险海外衍生品交易所并造成巨额损失的"掠夺性营销”,无疑必须根除。若协助无视国内法律进行营业的未申报海外交易所,且该等交易所作为主犯受到处罚,则难以免除从犯的责任。

关键在于,试图以"解释"来填补"监管空白",导致了牵强附会的结果。当前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无允许合法进行虚拟资产营销或投资推荐的许可类别。《资本市场法》中设有"投资推荐代理人"制度,允许非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推荐基金或保险产品;德国等海外国家亦区分金融产品单纯介绍者与中介者进行规制。反观我们,却只挥舞着"非交易所即非法"的二元化标尺。

将推荐业务从业者一概斥为罪犯并非良策。转入地下的营销活动将通过Telegram秘密聊天室等途径变得更加隐蔽和危险。不如将他们纳入制度监管之内。借鉴《资本市场法》,新设"虚拟资产投资推荐代理人"或"中介业务"许可制度,或可成为解决方案。

虚拟资产市场已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与其用陈旧的法律标尺裁切新现象并催生罪犯,当下更需要的是通过契合现实的精细立法来提升市场透明度的智慧。推荐业务并非绝对的"恶",而是需要恰当监管的"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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