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員會,為機構投資者提出股東活動定制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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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委員會明確了機構投資者為提升企業價值可進行的積極股東活動範圍,該範圍與"經營權影響目的"無關。此舉是對機構投資者此前因法律不確定性所提要求的回應。

本次措施包含對資本市場法中大量持有報告制度——"5%規則"相關法令的解釋。該制度規定,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5%或此後持股比例變動超過1%時,須向金融委員會和交易所報告持有目的等內容。但對於不屬於經營權影響目的的情況,則予以可簡化報告程序的特殊待遇。

金融委員會列舉了多項不屬於經營權影響目的的具體活動案例。例如,在股東大會上要求提前公示議案或要求說明議案內容的活動,均與經營權影響目的無關。此外,依據近期修訂的商法要求回購註銷股票的活動,或要求執行股東大會已批准的股票持有及處置計畫,同樣被解釋為與經營權無關的股東活動。

金融委員會還表示,要求說明分紅政策、要求解釋高管薪酬等相關活動亦不構成經營權影響。該指引預計將引導機構投資者在與企業的對話中,更積極地開展旨在提升股東價值的活動。

金融委員會計劃在今年上半年推進《盡責管理守則》的修訂,並同步完善相關法令解釋彙編。這一系列變化通過強化機構投資者的角色,有望實現企業價值與股東價值的同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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