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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否支付經濟補償?
本文轉自:陝西工人報
百事通先生:
我遭遇工傷後,被認定為6級傷殘。日前,我向公司遞交了辭呈。而公司面對工作了7年4個月的我,卻以我系主動辭職為由,拒絕支付離職經濟補償金。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高 程程
高程程同志: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規定表明,只要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便是勞動者單方提出,也同樣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與之對應,在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能否獲得經濟補償,取決於你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你的情形完全符合相關規定。
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即其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正由於你屬於六級傷殘,所以,雖然是你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也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即:“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