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管理中心、各处室:《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已经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请贯彻落实。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2026年4月1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严厉打击骗提、骗贷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住房公积金局)负责对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调查、处理和违规资金追回等工作。第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住房公积金局提取、贷款等政策规定。当事人应当确保所提供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章 骗提骗贷行为认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具体包括:(一)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二)通过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三)通过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四)在承诺制办理业务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五)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强制划扣住房公积金的;(六)经相关部门审查,提取额度超出政策规定,经省住房公积金局责令退款后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因所购房屋备案撤销需退回提取资金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责令退款后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八)其他违反国家及本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具体包括:(一)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的信息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通过虚构房产交易行为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三)经调查核实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的;(四)经相关部门审查,贷款期限或贷款额度超出政策规定,经省住房公积金局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整改的,视同骗贷;(五)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因所购房屋备案撤销需结清贷款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责令结清后仍拒不结清的,视同骗贷;(六)其他违反国家及本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第三章 骗提骗贷行为处理第六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留存全部申请资料及信息,对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说服教育,告知当事人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同步暂停线上业务受理渠道,并进行初步核实。第七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根据初步核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予以立案的,应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收集、留存相关证据,同时进一步暂停当事人线下业务受理渠道;决定不予立案的,按程序继续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恢复线上业务办理渠道。第八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延长6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调查过程中,相关单位、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单位、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或确实无法联系的,省住房公积金局可以根据已查明的情况认定事实。第十条 调查终结后,省住房公积金局根据核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应当撤销立案,及时通知当事人,按程序继续为当事人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同步恢复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渠道。(二)骗提、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按程序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第十一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内容和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提出陈述申辩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省住房公积金局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事实、理由不充分或未提供相应证据的,不予采纳,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一)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件信息等基本情况;(二)违反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及政策依据;(四)行政处理决定内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加盖公章)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日期。第十四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 骗提、骗贷行为核实确认后,省住房公积金局可以对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依法作出如下一项或多项处理:(一)批评教育。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被及时制止且违规情节较轻的,对其进行宣传教育;(二)责令限期退款。省住房公积金局可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三)向单位通报当事人行为。依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单位纪检、人事部门通报其骗提、骗贷情况;(四)开展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将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在省住房公积金局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不良行为登记,按照本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信用评价;(五)移送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单位负责人审批,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六)按规定共享失信信息。依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向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当事人失信信息供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同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有关规定,适时实施联合惩戒;(七)存在骗提住房公积金情形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出具限期退回法律文书,拒不退回的,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少于未退回骗提金额前,不得办理部分提取(对冲还贷、因大病致困提取除外)和离职提取;账户余额超过未退回骗提金额的,仅可在超出未退回骗提金额范围内办理提取业务;(八)存在骗贷住房公积金情形的,省住房公积金局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该笔贷款仍需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若为贴息贷款的,省住房公积金局有权停止贴息,并向借款人追偿已贴利息;(九)存在骗贷住房公积金情形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出具限期退款法律文书,拒不退回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退回骗贷资金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作为职工再次申请贷款时审批的重要条件,在可贷额度基础上,降低10%的贷款额度;(十)灵活就业人员存在骗提骗贷行为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后,拒不整改的,依据告知承诺及协议条款,整改前不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等优惠政策;(十一)其他依法依规可采取的措施。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省住房公积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协助当事人骗提、骗贷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核实的,省住房公积金局根据行为严重程度,可作出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决定:(一)通过媒体公开披露相关失信信息。协助行为人为单位的,依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对外公示其失信信息;(二)向单位通报相关违规行为。依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协助行为人是个人的,可向协助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单位纪检、人事部门通报其违规行为;协助行为人是单位的,可向协助行为人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通报其违规行为;(三)进行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将其失信信息在省住房公积金局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不良行为登记,按照本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信用评价;(四)按规定共享失信信息。依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向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当事人失信信息,供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同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有关规定,适时实施联合惩戒;(五)移送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协助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单位负责人审批,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处理;(六)其他依法依规可采取的措施。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公积金局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的;(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三)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依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的情形。第四章 监管第十九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岗位责任机制、内部稽核机制以及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定期开展业务稽核和风险研判,积极防范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第二十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应当建立并完善防范骗提、骗贷行为协查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省住房公积金局在资料审核和调查核实过程中,需核查当事人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等相关业务所需信息的,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信息核查工作。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当履行审慎审核义务,依法依规对当事人提供的要件资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发现疑似骗提、骗贷业务时,应当立即暂停业务办理,并按程序采取积极措施核查处理。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受委托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协助当事人骗提、骗贷,侵害职工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省住房公积金局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公积金局负责解释工作。第二十四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政策解读《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一)出台《办法》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必要手段。近年来,随着我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快速发展,服务效率显著提升,有效支持了缴存职工的合理住房消费。然而,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的骗提骗贷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广大合规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为有效遏制和打击骗提骗贷行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亟需制定一部统一、明确、可操作性强的专项处理办法。(二)出台《办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之一便是“依法依规”,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的认定,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作为依据。目前对于骗提骗贷的失信行为,尚未建立完整的失信行为认定程序。为了落实信用建设要求,有必要对上述的失信行为认定作出统一的规范,确保失信行为认定合法合规,为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奠定基础。二、目标及依据为了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三、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二)第二章为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详细界定了骗提、骗贷行为的具体情形。主要类型为通过利用虚假材料及信息、隐瞒真实信息,虚构住房消费行为,以及虚假承诺等方式实施的各种行为。(三)第三章为骗提、骗贷行为处理。系该《办法》的核心章节,规定了发现疑似行为线索的处理措施、立案调查取证程序,以及作出处理决定等程序,保障程序公正。同时规定了对确认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措施。(四)第四章为监管。规定了省住房公积金局要建立健全业务岗位责任机制和内部稽核机制、业务协查机制以及业务审核机制,积极防范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强调了相关工作人员在业务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纪违法责任。(五)第五章为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生效日期,并为了方便具体操作,赋予了省住房公积金局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四、预期效果预期《办法》的实施产生以下积极效果:(一)形成强大震慑。通过明确的认定标准和严厉的处理后果,有效震慑心存侥幸者,从源头上减少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二)规范业务操作。为一线工作人员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和处理依据,为骗提骗贷资金的追回和失信惩戒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可以有效提升工作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三)维护资金安全。筑牢资金安全的“防火墙”,确保资金用于真实合规的用途,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四)净化市场环境。严厉打击非法中介,遏制其生存空间,净化住房公积金管理环境。五、常见的问题(一)哪些行为属于住房公积金“骗提行为”?结合目前业务实际,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共规定七类“骗提行为”,包括五类实施行为及两类“视同骗提”的行为,具体如下:1.五类实施行为:(1)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2)通过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3)通过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4)在承诺制办理业务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5)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强制划扣住房公积金的;2.两类“视同骗提”行为:(1)经相关部门审查,提取额度超出政策规定,经省住房公积金局责令退款后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行为;(2)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因所购房屋备案撤销需退回提取资金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责令退款后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行为;对于未能详细列举新情况,采用“其他违反国家及本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兜底。(二)哪些行为属于住房公积金“骗贷行为”?答:结合目前业务实际,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共规定五类“骗贷行为”,包括三类实施行为及两类“视同骗贷”的行为,具体如下:1.三类实施行为:(1)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的信息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通过虚构房产交易行为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3)经调查核实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的;2.两类“视同骗贷”行为:(1)经相关部门审查,贷款期限或贷款额度超出政策规定,经省住房公积金局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整改的,视同骗贷行为;(2)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因所购房屋备案撤销需结清贷款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责令结清后仍拒不结清的,视同骗贷行为;对于未能详细列举新情况,采用“其他违反国家及本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进行兜底。(三)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发现骗提骗贷行为后,对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答:《办法》在第三章参照行政处罚的处理程序,专章规定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线索发现、初步核实、立案调查、行政处理预先告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等程序,具体为:发现疑似骗提骗贷线索后,暂停办理业务,同步暂停线上业务办理渠道,线下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后,暂停当事人线下业务受理渠道,待相关事实核查清楚后,根据案件核查结果再行处理;调查终结后按程序发出行政处理决定,最后,对于不按照行政处理决定限期退回违规款项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实施了骗提骗贷行为的当事人和协助行为人会受到哪些处理措施?答:确认骗提骗贷行为后,规定了对当事人及协助执行人可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责令限期退回骗提骗贷金、向单位通报当事人行为、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按规定上报违规行为信息等通用处理措施。同时,还分类对不同的违规行为采取特别处理措施:对于骗提行为,在未退回骗提额度内不得再次部分提取(对冲还贷、因病致困提取除外)和离职提取;对于骗贷行为,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计算贷款次数,贴息贷款的情况可中止贴息,并保留贴息损失的追偿权,结合当事人退回骗贷资金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于未退回骗贷资金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已退回骗贷资金的,降低10%的可贷额度;灵活就业人员实施骗提骗贷行为拒不改正的,整改前不再享受缴存补贴等优惠政策。(五)对拒不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当事人,省住房公积金局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答:根据第十六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省住房公积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对于未按照省住房公积金局行政处理决定,限期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省住房公积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回骗提骗贷资金。(六)实施骗提骗贷行为后,会影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吗?答: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七、八、九款的规定,将会影响职工的提取和贷款。具体为:1.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影响:存在骗提住房公积金情形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出具限期退回法律文书,拒不退回的,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少于未退回骗提金额前,不得办理部分提取(对冲还贷、因大病致困提取除外)和离职销户提取;账户余额超过未退回骗提金额的,仅可在超出未退回骗提金额范围内办理提取业务;2.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影响:存在骗贷住房公积金情形的,省住房公积金局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该笔贷款仍需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若为贴息贷款的,省住房公积金局有权停止贴息,并向借款人追偿已贴利息;同时经省住房公积金局出具限期退款法律文书,拒不退回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退回骗贷资金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作为职工再次申请贷款时审批的重要条件,在可贷额度基础上,降低10%的贷款额度。
海南は住宅公積金の詐取・不正融資行為の処理方法を発表しました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管理中心、各处室: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已经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请贯彻落实。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严厉打击骗提、骗贷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住房公积金局)负责对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调查、处理和违规资金追回等工作。
第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住房公积金局提取、贷款等政策规定。当事人应当确保所提供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骗提骗贷行为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通过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通过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在承诺制办理业务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强制划扣住房公积金的;
(六)经相关部门审查,提取额度超出政策规定,经省住房公积金局责令退款后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因所购房屋备案撤销需退回提取资金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责令退款后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
(八)其他违反国家及本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的信息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通过虚构房产交易行为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经调查核实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的;
(四)经相关部门审查,贷款期限或贷款额度超出政策规定,经省住房公积金局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整改的,视同骗贷;
(五)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因所购房屋备案撤销需结清贷款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责令结清后仍拒不结清的,视同骗贷;
(六)其他违反国家及本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三章 骗提骗贷行为处理
第六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留存全部申请资料及信息,对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说服教育,告知当事人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同步暂停线上业务受理渠道,并进行初步核实。
第七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根据初步核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予以立案的,应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收集、留存相关证据,同时进一步暂停当事人线下业务受理渠道;决定不予立案的,按程序继续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恢复线上业务办理渠道。
第八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延长6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调查过程中,相关单位、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单位、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或确实无法联系的,省住房公积金局可以根据已查明的情况认定事实。
第十条 调查终结后,省住房公积金局根据核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应当撤销立案,及时通知当事人,按程序继续为当事人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同步恢复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渠道。
(二)骗提、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按程序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内容和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提出陈述申辩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省住房公积金局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事实、理由不充分或未提供相应证据的,不予采纳,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件信息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及政策依据;
(四)行政处理决定内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加盖公章)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十四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骗提、骗贷行为核实确认后,省住房公积金局可以对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依法作出如下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批评教育。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被及时制止且违规情节较轻的,对其进行宣传教育;
(二)责令限期退款。省住房公积金局可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三)向单位通报当事人行为。依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单位纪检、人事部门通报其骗提、骗贷情况;
(四)开展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将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在省住房公积金局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不良行为登记,按照本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信用评价;
(五)移送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单位负责人审批,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
(六)按规定共享失信信息。依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向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当事人失信信息供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同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有关规定,适时实施联合惩戒;
(七)存在骗提住房公积金情形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出具限期退回法律文书,拒不退回的,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少于未退回骗提金额前,不得办理部分提取(对冲还贷、因大病致困提取除外)和离职提取;账户余额超过未退回骗提金额的,仅可在超出未退回骗提金额范围内办理提取业务;
(八)存在骗贷住房公积金情形的,省住房公积金局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该笔贷款仍需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若为贴息贷款的,省住房公积金局有权停止贴息,并向借款人追偿已贴利息;
(九)存在骗贷住房公积金情形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出具限期退款法律文书,拒不退回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退回骗贷资金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作为职工再次申请贷款时审批的重要条件,在可贷额度基础上,降低10%的贷款额度;
(十)灵活就业人员存在骗提骗贷行为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后,拒不整改的,依据告知承诺及协议条款,整改前不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等优惠政策;
(十一)其他依法依规可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省住房公积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协助当事人骗提、骗贷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核实的,省住房公积金局根据行为严重程度,可作出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决定:
(一)通过媒体公开披露相关失信信息。协助行为人为单位的,依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对外公示其失信信息;
(二)向单位通报相关违规行为。依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协助行为人是个人的,可向协助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单位纪检、人事部门通报其违规行为;协助行为人是单位的,可向协助行为人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通报其违规行为;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将其失信信息在省住房公积金局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不良行为登记,按照本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信用评价;
(四)按规定共享失信信息。依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向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当事人失信信息,供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同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有关规定,适时实施联合惩戒;
(五)移送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协助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单位负责人审批,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处理;
(六)其他依法依规可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公积金局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的;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
(三)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监管
第十九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岗位责任机制、内部稽核机制以及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定期开展业务稽核和风险研判,积极防范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应当建立并完善防范骗提、骗贷行为协查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省住房公积金局在资料审核和调查核实过程中,需核查当事人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等相关业务所需信息的,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信息核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当履行审慎审核义务,依法依规对当事人提供的要件资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发现疑似骗提、骗贷业务时,应当立即暂停业务办理,并按程序采取积极措施核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受委托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协助当事人骗提、骗贷,侵害职工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省住房公积金局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公积金局负责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住房公积金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一)出台《办法》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必要手段。近年来,随着我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快速发展,服务效率显著提升,有效支持了缴存职工的合理住房消费。然而,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的骗提骗贷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广大合规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为有效遏制和打击骗提骗贷行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亟需制定一部统一、明确、可操作性强的专项处理办法。
(二)出台《办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之一便是“依法依规”,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的认定,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作为依据。目前对于骗提骗贷的失信行为,尚未建立完整的失信行为认定程序。为了落实信用建设要求,有必要对上述的失信行为认定作出统一的规范,确保失信行为认定合法合规,为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奠定基础。
二、目标及依据
为了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
(二)第二章为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详细界定了骗提、骗贷行为的具体情形。主要类型为通过利用虚假材料及信息、隐瞒真实信息,虚构住房消费行为,以及虚假承诺等方式实施的各种行为。
(三)第三章为骗提、骗贷行为处理。系该《办法》的核心章节,规定了发现疑似行为线索的处理措施、立案调查取证程序,以及作出处理决定等程序,保障程序公正。同时规定了对确认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措施。
(四)第四章为监管。规定了省住房公积金局要建立健全业务岗位责任机制和内部稽核机制、业务协查机制以及业务审核机制,积极防范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强调了相关工作人员在业务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纪违法责任。
(五)第五章为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生效日期,并为了方便具体操作,赋予了省住房公积金局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预期效果
预期《办法》的实施产生以下积极效果:
(一)形成强大震慑。通过明确的认定标准和严厉的处理后果,有效震慑心存侥幸者,从源头上减少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
(二)规范业务操作。为一线工作人员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和处理依据,为骗提骗贷资金的追回和失信惩戒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可以有效提升工作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维护资金安全。筑牢资金安全的“防火墙”,确保资金用于真实合规的用途,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四)净化市场环境。严厉打击非法中介,遏制其生存空间,净化住房公积金管理环境。
五、常见的问题
(一)哪些行为属于住房公积金“骗提行为”?
结合目前业务实际,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共规定七类“骗提行为”,包括五类实施行为及两类“视同骗提”的行为,具体如下:
1.五类实施行为:
(1)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2)通过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3)通过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4)在承诺制办理业务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5)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强制划扣住房公积金的;
2.两类“视同骗提”行为:
(1)经相关部门审查,提取额度超出政策规定,经省住房公积金局责令退款后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行为;
(2)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因所购房屋备案撤销需退回提取资金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责令退款后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行为;
对于未能详细列举新情况,采用“其他违反国家及本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兜底。
(二)哪些行为属于住房公积金“骗贷行为”?
答:结合目前业务实际,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共规定五类“骗贷行为”,包括三类实施行为及两类“视同骗贷”的行为,具体如下:
1.三类实施行为:
(1)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的信息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通过虚构房产交易行为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3)经调查核实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的;
2.两类“视同骗贷”行为:
(1)经相关部门审查,贷款期限或贷款额度超出政策规定,经省住房公积金局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整改的,视同骗贷行为;(2)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因所购房屋备案撤销需结清贷款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责令结清后仍拒不结清的,视同骗贷行为;
对于未能详细列举新情况,采用“其他违反国家及本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进行兜底。
(三)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发现骗提骗贷行为后,对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办法》在第三章参照行政处罚的处理程序,专章规定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线索发现、初步核实、立案调查、行政处理预先告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等程序,具体为:发现疑似骗提骗贷线索后,暂停办理业务,同步暂停线上业务办理渠道,线下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后,暂停当事人线下业务受理渠道,待相关事实核查清楚后,根据案件核查结果再行处理;调查终结后按程序发出行政处理决定,最后,对于不按照行政处理决定限期退回违规款项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实施了骗提骗贷行为的当事人和协助行为人会受到哪些处理措施?
答:确认骗提骗贷行为后,规定了对当事人及协助执行人可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责令限期退回骗提骗贷金、向单位通报当事人行为、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按规定上报违规行为信息等通用处理措施。同时,还分类对不同的违规行为采取特别处理措施:对于骗提行为,在未退回骗提额度内不得再次部分提取(对冲还贷、因病致困提取除外)和离职提取;对于骗贷行为,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计算贷款次数,贴息贷款的情况可中止贴息,并保留贴息损失的追偿权,结合当事人退回骗贷资金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于未退回骗贷资金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已退回骗贷资金的,降低10%的可贷额度;灵活就业人员实施骗提骗贷行为拒不改正的,整改前不再享受缴存补贴等优惠政策。
(五)对拒不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当事人,省住房公积金局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根据第十六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省住房公积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对于未按照省住房公积金局行政处理决定,限期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省住房公积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六)实施骗提骗贷行为后,会影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吗?
答: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七、八、九款的规定,将会影响职工的提取和贷款。具体为:
1.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影响:存在骗提住房公积金情形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出具限期退回法律文书,拒不退回的,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少于未退回骗提金额前,不得办理部分提取(对冲还贷、因大病致困提取除外)和离职销户提取;账户余额超过未退回骗提金额的,仅可在超出未退回骗提金额范围内办理提取业务;
2.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影响:存在骗贷住房公积金情形的,省住房公积金局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该笔贷款仍需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若为贴息贷款的,省住房公积金局有权停止贴息,并向借款人追偿已贴利息;同时经省住房公积金局出具限期退款法律文书,拒不退回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退回骗贷资金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作为职工再次申请贷款时审批的重要条件,在可贷额度基础上,降低10%的贷款额度。